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烟火气不能跨越法律红线
2026-06-11 09:49 作者:项向荣 来源:浙江日报 责任编辑:孙劲贞

近日,曾在北大、清华等高校门口颇受欢迎的“鹅腿阿姨”陷入舆论风波。她被国贸上班族举报后公开承认,自己以16元价格售卖的实际上是鸭腿。面对质疑,阿姨在群公告中辩称:“鹅腿阿姨叫了十几年了,不存在欺诈等行为。”而一些吃了多年的学生则表示“好吃就行”,甚至调侃“鹅腿是艺名,鸭腿是本名”。

“鹅腿阿姨”这个称呼,确实带有一定的昵称色彩。但当她本人以此名号长期经营,便不再是单纯的绰号,而是一种对商品属性的明示或者暗示。按照“阿姨”及其丈夫的说法,早年卖的是鹅腿,后来鹅腿进不到货,就换成鸭腿。从网络图片看,团购商品名称也确实改成了“阿姨烤的辣腿”或“阿姨烤的不辣腿”,并未自称是鹅腿,但问题是经营方也没有公开告知卖的是鸭腿,并且相关的网名和群名都保留了“鹅腿”的元素。这客观上就不可能不给人造成误解。

一些大学生对此事秉持较为宽容的心态,这不难理解。一者体现了学子对底层创业者的体谅,二者是因为长期与“鹅腿阿姨”打交道积累了亲切感。但一码归一码,商业诚信不能建立在“亲切感”基础上。有律师指出,根据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8条,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、功能、质量、销售状况、用户评价、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,欺骗、误导消费者。

当然,“鹅腿阿姨”问题的产生可能是源自长期经营中形成的惯性误区:叫习惯了,改不过来了,甚至把“鹅腿阿姨”当成一个品牌称呼。但法律不区分“恶意”与“习惯”,只区分真实与虚假。

搜索近年报道得知,“鹅腿阿姨”深受学生喜爱,是高校周边难得的人情味和烟火气的象征。这种情感联结弥足珍贵,但因其珍贵,更应当珍惜和维护。“阿姨”完全可以在保留美味和经营模式的前提下,诚实标注产品名称,例如“秘制烤鸭腿”,并适当调整定价或说明与鹅腿的区别。只要口味不变、服务真诚,学生们仍然会欢迎。

“鹅腿阿姨”的烟火气再浓,也不能跨越法律这条底线。与其在群公告中辩解“不存在欺诈”,不如坦然改正。这并不会毁掉十几年积累的口碑,反而会让这份烟火气更加纯净、更加长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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